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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完能否主张解除
释义
    合同履行完后不能主张解除,因为合同履行完后就表示合同终止,双方不再具有权利义务,也就不用再解除了。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形导致债权债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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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