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
释义 | 一、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条件如下: (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3、现场检查或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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