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公示和公信两项内容共同组成的原则。公示指物权的发生和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公信指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即使公示有误,因相信其公示效力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行为的第三人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现有的占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