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制度。民法典规定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3、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