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允许外国人在华开办工厂最早在哪一条约中规定的? |
释义 | 1.铁路修建权(1885年《中法新约》):在1885年6月9日《中法新约》(中法《越南条款》)中规定:中国如修建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襄助。”是为列强开始拥有铁路修建权。此后,1895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第五条规定:“至越南之铁路或已成者或日后拟添者,彼此议定,可由两国酌商妥订办法,接至中国界内。”这是外国取得的“第一条铁路的让与权”。 2.口岸设厂权(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外国在华设厂的条约根据,始于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然而在马关条约之前,设厂的事实即早已存在。而在他们取得条约根据之后,又进一步要求额外的特殊优惠待遇。在马关条约中,原已规定外国工厂所用机器的进口和工厂产品的内销,都享受与进口洋货相同的待遇。 3.内地开矿权(1898年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外国在华开矿权之第一次载入条约,始自1869年的中《英新定条约》,但这个条约因未获批准而没有生效。1895年中法订立的《商务专条》附章中,法国得到一些开矿的优先权,但条约仍未给予外国自办之权。1898年3月6日签订的中德《胶澳租界条约》中,德国要求修筑山东境内铁路,德国并有权开采铁路沿线30里内矿产。列强在华开矿有了法律依据。 4.贷款优先权关于办银行的条款还真不清楚。不过有个和银行有关、并且比办银行恶劣的条款,就是贷款优先权。外国取得对中国的贷款优先权,并非根据正式的条约。在中国近代的条约中,直到1895年才开始出现具有条约形式的借款合同。然而,就是在非正式条约的借款合同里面,他们在竭力扩大贷款方面的种种特权,其中最重要的一着,就是贷款优先权的攫取。因为贷款优先,不但本身是一种特权,而且更重要的,它是取得和维护其他特权的手段。这一特权,事实上在1895年以前就已开始萌生。1874年英国汇丰银行对福建当局的一笔台防借款就曾试图提出:日后借款,尽汇丰优先。这一企图,当时未得实现。其后在1895年俄法对中国的四亿法郎借款中,也曾提出过半年之内“中国暂不另行借用金钱各债”。1911年4月美、英、德、法四国的币制实业借款合同中,规定清政府如因款项不敷,欲续办借款,应“先与[本借款中之贷款]银行续借所需之款”。这是贷款优先权在大笔借款合同中的正式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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