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信息披露法规对信息披露事件重大性的界定标准是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信息披露法规对信息披露事件重大性的界定标准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法律依据: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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