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网络销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1、由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白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由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3、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由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条件: (一)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并具备自我管理和自我维护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 设备与技术措施。 (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必须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人员。 法律依据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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