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清退编外人员政策 |
释义 | 湖北清退编外人员具体政策如下: 1、清退对象:湖北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文化体育机构等)中的编外人员; 2、清退原则:按照“先停止、再清退”的原则,先停止新增编外人员的招聘,再对已有的编外人员逐步清退; 3、清退程序: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编外人员进行自愿申请,经过审核后确定清退名单,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退。对于拒不自愿申请的编外人员,单位应当通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清退; 4、清退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编外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清退补偿和社会保障待遇。 清退编外人员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不再享有劳动合同的续签权; 2、工作表现不佳:如果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3、工作任务完成后无法继续使用:如果编外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单位无法继续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或者需要重新招聘更加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清退编外人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同时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如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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