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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丢失工伤鉴定书,单位是否赔偿?
释义
    工伤认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丢失,可到社保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补开。如果公司不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劳动者可分别到做出该认定或者鉴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补开一份,如果公司不赔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拓展延伸
    单位丢失工伤鉴定书后,如何维护受伤员工的权益?
    单位丢失工伤鉴定书后,为了维护受伤员工的权益,首先应及时采取行动。员工应立即通知单位,详细说明工伤鉴定书丢失的情况,并要求单位配合补办手续。同时,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寻求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单位应积极配合员工的要求,尽快补办工伤鉴定书,确保员工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不配合或拖延补办手续,员工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过程中,员工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证人证言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力支持。最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伤员工的权益,实现公正和合法的赔偿。
    结语
    丢失工伤认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单位应积极配合补办手续,确保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不配合,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维权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支持。最终实现公正合法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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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