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婚是不是婚姻事实? |
释义 | 1、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针对试婚的法律规定。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实质上应该属于同居关系。 2、试婚能否构成事实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法定继承权。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婚姻是不是一定判离 1、事实婚姻不是一定判离的。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只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也无法挽回夫妻关系的可以判决离婚。3、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由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双方不存在离婚问题,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不是事实婚姻分手时财产是否可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不是事实婚姻财产可以分割。1、如果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属于同居关系。分手时财产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婚姻事实和事实婚姻有什么区别 事实婚姻简单的来说就是没有领结婚证却同居生活的人,法律上的规定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如下: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认定,事实婚姻认定婚内财产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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