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可申请法院调查举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及承担的一般原则 (一)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二)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有: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 3、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法院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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