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复查是否工伤认定 |
释义 | 要进行工伤鉴定的。 1、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工伤再次鉴定所需资料 1、收到市级鉴定结论的依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2、填写《再次鉴定申请表》,申请方填写栏目应齐全; 3、随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含初次、复核) (4)有关病史材料(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各项检查报告等)复印件; 4、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5、鉴定费800元。 6、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方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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