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身份证 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