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社会团体法人是特别法人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社会团体法人是特别法人吗 不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社会团体对未成年人有哪些保护责任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的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确立了社会团体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社会团体而言,既是一种信任,也是一种重大的责任。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先队是我国青少年自己的组织。妇联是妇女包括女性未成年人自己的组织。工会是工人包括未成年工人自己的组织。他们最熟悉青少年工作,最了解青少年的愿望和要求,最熟悉青少年的活动规律和心理特点,最清楚青少年的思想动向,在广泛联系、有效教育、积极保护青少年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组织优势和社会作用,从而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前提条件,并应自觉地担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更大的责任。(1)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走党和国家指引的正确道路;(2)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此外,科协、侨联、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些社团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针对各自特定的工作对象,对于具有天赋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区别对待、教育帮助他们,给他们创造条件,促进其发展,使他们不断成长,最大限度地发挥才能,为国家作出较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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