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新规定:离婚冷静期30天内可撤回离婚申请;法院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再提起离婚,法院应准予;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可给其少分或不分。 法律分析 现行《民法典》新增了以下离婚规定: 1、关于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反悔,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当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 3、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时,离婚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给挥霍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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