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初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6年,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证件资料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要求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