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什么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物权编依据宪法规定,在民法上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与公信”三大原则,规定了物权归属、物权变动、物权权能、物权用益、物权保护等内容,通过“确定产权份额,消弭权利争端”,实现“定分止争”目的。 1、明确各种所有权主体,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2、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保证物权得以流转。 3、规定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基本权能,为所有权获得相应利益奠定基础。 4、规定所有权的具体利用方式,使财产能发挥最大的效用,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 5、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保护措施,为受侵害的权利人提供救济途径和方法。 二、物权编对物业有何新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部分强化了业主大会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增补调整外,就具体表决比例及规则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就近年频频引起公众关注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如电梯间广告、小区快递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作出回应,“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287条,明确了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维权措施、路径选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立法设计体现了对于业主方的倾斜保护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8条第2款,就《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强调并限定为“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民法典 添附规则的成文化 作为所有权取得和非因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添附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正式确立。对于“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确立了物的归属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则应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同时,为平衡添附物所有权的变动,受损一方可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