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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株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株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二、株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认证资格;
    2、项目品种在农业部品种名录之列;
    3、引进品种不影响我省区域内水生动物多样性;
    4、引进品种不破坏我省水域环境生态平衡。
    5、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6、具有专用隔离暂养池;
    7、具有扩散跟踪制度;
    8、具有防止苗种流入天然水域的技术措施。
    三、株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
    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2、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
    3、申请单位为代理商的须同时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
    4、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5、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6、营业执照;
    7、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8、进口水产苗种检疫报告;
    9、渔业水质检测报告;
    10、引种隔离暂养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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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