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二、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 3、审查,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进行签发。 三、上饶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