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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卖人对标的物应享有处分权
释义
    

法律主观: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1)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2) 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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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