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出卖人没有对标的的所有权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是什么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 : ( 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三、无权处分的分析有哪些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 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 无权代理 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无权处分就是指出卖人不具备处分权,以个人名义对他人财产实施处分的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