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服务类合同怎么签订? |
释义 | 法律服务类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来协商签订法律服务类型的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一)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二)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正确确定期限。 (四)明确工作方式:包括: (1)定期走访、坐班制; (2)临时业务的联络; (3)费用的承担和安排; (4)诉讼事务较多的可以选择包干制。 (五)正确的聘任方式。目前,许多律师一人身兼几个,甚至几十个单位的法律顾问,结果造成法律事务过多,律师应接不暇,顾此失彼,难以认真负责的搞好顾问工作,造成“多顾少问,顾而不问”的现象。 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风险代理费的执行不得超过一定数额,即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金额的30%。因法律禁止风险代理而订立合同的,应当由律师承担主要责任。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都存在风险。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双方应承担的内容和可能的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提出必要的提示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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