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标的物的基本类别有哪些 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 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时应当怎么确定 1、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 2、不能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上述步骤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 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当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或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采用修理、更换、重作和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方式承担的违约责任。采用何种补救措施,可以由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修理是在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但有修理可能且债权人需要该标的物时采用。更换是无修理的可能和必要,如费用过高、耗时过长时,债务人交付相同种类、质量的标的物。重作是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约定,不能修理或无必要,而应予重新制作的补救措施、如果标的物不经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尚能使用或者利用的,也可以采取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来弥补损失。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那么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若不能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