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释义 |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2)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6)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7)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一、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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