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申请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姓名年龄住址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复核请求:请求撤销《长公交认字[201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王//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 2010年月日23时许,杨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同学赵和我女儿陈,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桥东中石油加油站处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时,被王驾驶陕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撞翻,致我女儿死亡,其同学赵和杨-负重伤。 后西安市长-安区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杨-负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员王-负次要责任,我女儿陈//无事故责任。 二、复核理由: 首先,王违反交通安全法,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多处过错行为,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王驾驶陕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速驾驶; 2010年月日23时正值深夜天色很黑(无月光),并且107国道由丰裕口环岛向西无路灯照明,该路段属于事故多发路段。然王-却在该路段超速驾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因此,王-夕应当尽到降低车速谨慎驾驶的义务,而且本路段属于限速路段,及时是白天-行驶条件良好情况下也不应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而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超速行驶属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驾驶陕A871L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路经过加油站交叉路口,违反礼让先行通行规则。杨驾驶的摩托车首先驶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应让杨通行。但王却并未减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时的高速行进最终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显违反《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此行为,王有严重过错。 3、王驾驶车辆未采取制动措施,从而以高速行驶状态导致严重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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