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2010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发布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发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