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驿站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法律依据: 北京市民政局出台《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  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驿站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  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引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驿站向老年人介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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