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37、重要空白凭证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应实施标准化管理 建议在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房管理方面,应“参照”现金库房的管理,制定库房建造标准,完善相关设施。 二、进一步强化重要空白凭证人员管理 要空白凭证人员管理,强化人员素质,强化考试考核,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程序,堵塞一切漏洞,减少事故发生。 三、统一调拨模式,合理测算需求量 在辖内重要空白凭证调拨模式的选择上,如果是县联社统一配送的模式,务必使用专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箱,调入、调出重要空白凭证的清点务必在监控下进行,必须有完备的交接手续,要确保手续清晰,责任明确。 四、强化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日终管理 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必须将重要空白凭证逐份清点后上解金库保管,不得在营业网点留有任何重要空白凭证,杜绝营业网点因突发事件造成重要空白凭证的毁损。 一、变造伪造会计凭证的处罚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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