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办理凭证正式挂失时应怎么办理 |
释义 | 票据挂失的具体流程: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 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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