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功表现对减刑的影响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以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依照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 立功表现减刑的幅度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拓展延伸 立功表现的重要性及其在减刑决定中的作用 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分子通过积极的立功表现,展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态度和改造意愿,这对于减刑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立功表现可以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改变和自我教育的成果,为其赢得了一定的信任和机会。在减刑决定中,立功表现往往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它可以影响着犯罪分子的刑期和刑罚类型。因此,犯罪分子应该重视立功表现的机会,通过积极的行动和努力来展示自己的改变和悔过之心,以争取减轻刑罚的机会。 结语 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减刑决定产生积极影响。通过积极的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展现悔过态度和改造意愿,赢得信任和机会。在减刑决定中,立功表现是重要考量因素,影响刑期和刑罚类型。犯罪分子应重视立功表现机会,积极行动展示改变和悔过之心,争取减轻刑罚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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