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党的工作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何理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不止如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有关情形作出处分规定。这意味着,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肩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正式写入党内法规的刚性规定。明确各级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味着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党委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绝不能只开开会、讲讲话、作作部署就“万事大吉”,而是既要做部署工作的领导者,又要当好直接主抓的推动者、全面落实的执行者。特别是要抓住加强纪律建设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以上是关于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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