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是没有权利的。省长是一个省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省委书记是该省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省委书记主持省委的全面工作,省长一般会兼任省委副书记,为省委的二把手,分管政府工作,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级别一样都为正部级高干,分别为党政的一把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