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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界定合同的显失公平行为
释义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往往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那么,显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又如何进行界定呢我认为具备以下四点即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第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第四,受损方不具备自觉和真实自愿。如果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签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如何申请撤销
    签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当事人要申请撤销的,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比较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对相对人明显有利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不公正结果。显失公平作为对某种结果的价值判断,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显失公平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均以显失公平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此为联系之处。两者区别如下: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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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