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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签署协议,只有口头协议,明确股东和明显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释义
    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仍然有效,但未必能履行。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回复视为同意,否则应购买该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
    法律分析
    一、股东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1、股东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就有效。法定生效条件有:
    (1)股东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股东签订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有效条件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股东间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解析与评估
    股东间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进行详细的解析与评估。在法律上,口头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争议与不确定性。首先,要考虑是否满足形成合同的要素,如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法目的等。其次,需要评估口头协议的证据性,包括证人证言、相关文件等。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如特定交易需要书面形式等。最后,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以确定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对于股东间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进行细致的解析与评估,以权衡各种因素并给出明确的结论。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包括股东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一般情况下仍有效,但未必能得到履行。股东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视为有效,但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详细解析与评估,包括考虑合同要素、证据性和法律限制等因素。
    综上所述,对于股东签订的协议有效性和未经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法律合规性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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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