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权益能否由挂名股东享有? |
释义 | 挂名股东无权享有股东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合同有效,但争议时以实际出资人履行义务为准。若实际出资人要求权益归属,法院支持;若名义股东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股东同意要求变更股东或办理登记的,法院不支持。 法律分析 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不可以享有股东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与实际股东相同的权益?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与实际股东相同的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挂名股东可能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或监管要求,实际上并不拥有真正的股东权益。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挂名股东可能会被授予与实际股东相似的权益,例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具体情况取决于公司的章程、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要确定挂名股东是否享有与实际股东相同的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释。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争议时,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若挂名股东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股东等事项,法院也不予支持。挂名股东是否享有与实际股东相同的权益取决于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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