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偷偷给孩子迁走户口?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只有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才能迁走孩子的户口,需按程序合法办理迁移手续。离婚后,离婚当事人可凭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根据法律,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需申报迁出登记,持相关证明办理迁出手续。迁往城市需提供录用证明、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因此,不能偷偷迁走孩子户口,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法律分析 一、能偷偷迁走孩子户口吗? 是不能偷偷迁走孩子户口的。 只有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才是可以迁走其孩子的户口的。即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只要程序合法,即可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离婚后能将孩子户口迁走吗? 离婚孩子户口不能强迁。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迁走孩子户口需要由户主或者孩子的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经过合法程序完成户口迁移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户口不能强行迁走,而是需要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持原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在迁移户口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此,无论是迁走孩子户口还是离婚后的户口迁移,都需要依法办理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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