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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绿化、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一、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归哪个部门
    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收费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适应费用和服务水平的原则收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取款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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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