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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有肖像权吗?
释义
    

法律主观:
    


    没有。 就肖像权的主体而言,肖像权人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法人等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肖像权。 首先法人不能存在肖像,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团体人格无容貌可言,因为法人的概念是抽象的,它不具有具体、直观的形象特征。 法人的法定住址的照片,法定代表人的摄影及法人成立的集体摄影都不是法人的容貌。 更重要的是,肖像权本质是一种精神性人格,只能为公民所专有。 肖像权虽然也包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这只是其精神利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转化和派生出来的利益,因此,法人不应是肖像权的主体。 肖像权专属于特定的自然人享有。 肖像权是人生而有之的,它依附于公民的一定人身特性而存在。 每个人的外貌形象都不相同,每个公民也都享有专属于自己的肖像权。 同时,肖像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转让,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 但是,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再现,可以无数次的将公民的外貌形象制作成肖像,被许可制作和使用肖像的人只能是得到一次或数次的许可,而不可能是“垄断许可”,也就是说,肖像权人享有无数次的肖像制作和使用权,不可穷竭。 因此,肖像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的,有限度的,肖像权的专属性由此得到充分体现。 肖像权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其基本作用在于以公民个人形象标识公民人格。 肖像是公民外貌形象的客观再现,通过肖像人们可以辩识每一特定的公民。 肖像权通过对肖像的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利益。 姓名权也是一种标识性的人格权,只不过姓名权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而肖像权以公民外貌形象标识人格。 《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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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