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认定问题 |
释义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问题较为常见,因此主张工期延误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之一。发包方往往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而承包方则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增加工程量,图纸变更设计、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为由要求发包方赔偿其损失。界定工期延误责任承担问题的难点在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众多,往往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且工期延误往往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因此因工期延误造成损失也难以判定,本文在结合现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工期延误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及探讨,考虑到工期延误损失的确定较为复杂,我们将专题研究,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一、承包人主张顺延、不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事由 二、承包人未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的,是否丧失工期顺延权? (一)承包人未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并不必然丧失工期顺延权 (二)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工程逾期完工,未办理工期签证,如何认定双方的工期延误责任? 总 结 施工过程中,影响工期施工进度的因素众多,且工期延误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鉴于主张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建议: 1.在合同签署时应积极关注工期延误事由; 2.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或发包人违约情形,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时,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签证期限内积极主张工期顺延请求及办理工期签证,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 3.承包人所举证据不能客观证明工期延误是否实际发生及造成工期延误程度时,建议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帮助查明事实。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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