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先办理选址意见书后再办理土地预审。其他项目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申报土地预审所需要的前置条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得到解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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