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2、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