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律师函的发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从发出律师函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律师催款函的发出如果不是基于委托发出,且催款律师也不是以委托人名义主张权利并不必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阻却效果。 一、发律师函的目的是什么 (一)陈述事情经过,强调对方应该作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因为要发律师函,都是认为对方严重违约了,一般的沟通已经不起作用了,已经需要发律师函来提醒对方注意风险了,所以律师函必须指出对方按照约定,该做某种行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了。 (二)发律师函也有一种目的,就是固定证据。通过发律师函,就是要对对方某种违约行为进行固化,指出对方违约行为以及要承担的某种后果,一般情况下,律师函都要作为欸证据使用的。 (三)律师函提醒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赶紧纠正之前的错误行为,否则将会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对方纠正了,当然不会采取法律措施了,如果对方还一味辩解,不采取措施纠正,则委托人将会委托律师采取措施了。 二、未送达的律师函能做为延续诉讼时效的证据吗 未送达的律师函,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是债权人索要债务,律师函是索要债务的证据之一。 但律师函必须送达给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收到律师函,才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