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边合同成立后,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3、商业信誉损失;4、其他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被中止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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