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为: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等。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