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宅基地没有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老宅基地若没有发给的证件以证明当事人对其具有权利的,可以向村集体提交申请进行补办。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后,予以颁发相应证件。 一、户口已经迁入城市,宅基地会收回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宅基地上的村民户口迁入到城市的,不再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是会回收的,但房屋仍然归当事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收费 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对其用地申请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收费标准:一般国家规定是工本费25元,但地方不同费用不同,但不会超出1000元。 三、强行迁回原籍如何重新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首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村镇政府。乡镇政府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最后,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告。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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