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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和合同的关系
释义
    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合同,合同之债在经济领域是极为常见的债权债务,合同也成为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契约。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他原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三、民法典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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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