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了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3)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4)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