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办身份证不用户口本了 |
释义 | 补办身份证可以不用户口本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可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即可办理。属省外异地补领的,在居住地换领,并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疫情期间可以在受理窗口写承诺书)。若没有通过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人员系统查询确认身份后,给予办理。 身份证办理不予受理情况如以下: 1.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图像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 4.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系统内未登记指纹信息; 5.户籍被原籍锁定、冻结,或被本市限制的; 6.在逃人员 7.有不良信用记录; 8.其他公安机关要求不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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