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品质量缺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