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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扣几分
释义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扣几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记3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如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规定车道行驶,不记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处理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2、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具体如下:
    一、满分处理
    1、参加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2、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二、临时入境扣满12分的处理:
    临时入境的驾驶人扣满12分的,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后,可以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实习期驾驶证被扣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想要取得驾驶证需要重新考取。
    重新申请驾驶证的流程:
    1、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三、考试
    (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3)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四、发证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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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50:29